关于我们要闻速递求购信息合作机会市场调研中伊合作在伊须知伊朗概况政策法规经贸机构伊朗印象
当前位置: 主页 >  在伊经商须知 >  注意事项 >  正文

中国企业在伊朗应注意的事项
2009-02-10 18:54  文章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国企业在伊朗从事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1、 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民族自尊心
伊斯兰教为伊朗国教,宗教在伊朗政教合一的整体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影响,因此中国企业/人员在伊朗工作和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不拿宗教问题开玩笑,不发表对宗教问题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在宗教节日举办不合时宜的活动。
伊朗经历过盛极一时的波斯帝国,拥有过璀璨的古代文明,但伊朗也曾被阿拉伯人、蒙古人等外族侵略统治过,因此中国企业/人员要了解伊朗的政治、历史和文化,尊重伊朗民众极强的民族自尊心,不谈及令伊朗人不快的话题。
2、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伊朗设有专门的宗教警察监督民众的言行举止。根据伊斯兰教义,伊朗全境禁止销售饮用含酒精饮品,伊朗政府也禁止任何人携带含酒精饮品入境;所有成年女性在伊朗都必须戴头巾,上身着装要求遮盖住臀部,下身着装要求过膝;在伊朗举办公共集会或会议,开场需颂读古兰经;正式场合,伊朗男性着正装但不系领带,女性需穿着伊斯兰传统长袍;公开场合,不碰杯,不向他人竖大拇指。中国企业/人员在伊朗应严格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伊朗工业水平落后,环保意识淡薄,中心城市人口过于密集,因此环境污染问题严峻,特别是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导致的空气污染问题严重。伊朗政府已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正参照国际环境和环保标准逐步完善落实本国的保护环境法。中国企业/人员在伊朗投资合作时,应了解伊朗环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且不可放松环保意识,不可缩减合作项目中处理废水、废气、废尘、噪音、电磁等污染配套环保设备的投入。

四、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1、 为当地百姓做实事
由于长达八年的两伊战争,伊朗伤残退伍军人群体庞大,而革命后发展迟滞的经济,也使伊朗民生凋敝,因此中国企业/人员在伊朗投资合作时,应在企业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为有困难的当地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国企业/人员也可在当地出资建设学校、公园、医院等标志性的公益设施。
2、依法经营,诚实经营
腐败问题是伊朗伊斯兰革命导火索之一,革命后腐败问题虽表面上呈缓解趋势,但伊朗本国人仍然认为抵制腐败,尤其是政府内腐败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中国企业/人员在伊朗必须依法经营,诚实经营,避免出现因腐败和商业贿赂而影响中国企业/人员信誉形象的事件。

五、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伊朗所有媒体均受伊朗文化和伊斯兰指导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组织监督管理,但日常新闻言论较为自由,新闻报道尺度较大,主观报道较多。中国企业/人员应注重提高企业公众形象,经常关注当地媒体报道,乐于善于接受媒体采访,平时多结交有影响力的媒体朋友,引导当地媒体多做正面报道。
伊朗除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影响力较大的平面媒体包括波斯文报纸《伊斯兰共和报》(Johmuri Islami)、《使命报》(Resalat)、《市民报》(Hamshahri)、《伊朗报》(Iran)、《世界报》(Kayhan)、《消息报》(Etela’at);英文报纸《世界报》(Kayhan)、《德黑兰时报》(Tehran Times)、《伊朗新闻报》(Iran News)、《伊朗日报》(Iran Daily)等。

六、学会与执法人员打交道
1、遵从执法人员正确引导
伊朗执法部门较多,包括交警、巡警、宗教警察、工商、税务、海关等,中国企业在伊朗必须妥善保存注册记录、营业执照、纳税清单等重要文件,及时更新各类工作营业许可证;中国人员外出必须携带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如遇伊朗执法部门检查,要做好配合工作,对执法部门善意的指正应积极回应。
2、理性应对
遇有执法人员对中国企业/人员不公正待遇,中国企业/人员不要与执法者发生正面冲突,更不能触犯法律,而要理性应对,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人身安全、领事保护,应及时向我驻伊使馆领事部报告。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中国企业与伊朗开展贸易应注意事项    2009-02-10 19:21
中国企业在伊朗遇到困难如何处置    2009-02-10 16:22
中国企业应注意与当地建立和谐关系    2009-02-10 16:16
中国企业到伊朗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事项     2009-02-10 16:08
客户从事通信业务,寻求在电信项目方面同中国企业合作    2004-12-27 14:12
伊朗希望中国企业积极到伊朗开拓市场    2004-10-21 03:5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伊朗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