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进出口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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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8-16 14:53 |
内阁于伊历1373年1月7日、10日和14日召开的会议上,根据商业部1372年10月23日编号为100/64945的建议,依照1372年通过的进出口法第23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及附表。
第一条
由商业部、工业部、农业圣战部、财经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伊朗商会代表组成的进出口法常设委员会,负责在以下几个方面起草法律草案,以及内阁、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的决议草案。
1、起草进出口法草案,以及进出口法中有必要修改部分的草案。
2、起草取消妨碍生产或贸易的垄断草案。
3、起草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进行局部修改。
4、修改进出口法海关税目表。
5、起草内阁、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有关进出口法的决定。
6、上述委员会同样负责对与进出口法相关的建议进行研究、发表意见和修改。
注一:本条款涉及的委员会设在商业部,由商业部副部长领导;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商业部,委员会的意见将反映到有关权威机关。
注二:在其它部委或合作会与某一内容有联系时,有关部委或合作会可派代表出席会议,并享有投票权。
第二条
商品进口需征求其同意的部委和部门,须在每年(伊朗历)9月15日前把自己关于下一年进口商品的意见通知商业部。上述执行部门可以在每年11月15日前把自己的补充意见反映到商业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通知意见,须向商业部说明发放许可证的理由和条件。
注:超出部委和部门同意(进口)范围内的商品(必须征求国防和武装部队后勤部同意方可进口的商品除外),商业部须向有关部委和部门征求意见,若有关部委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信之日起15天内不作出答复,商业部可以直接发放此商品的许可。
第三条
进出口商品在运抵海关前后,必须按有关部委和部门规定申领许可证,上述部委和部门有责任把本部门发放进出口商品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监督执行上述标准的机构名称发表在杂志上,并通告进出口商和有关执行部门。
注:上述部委和部门有责任尽快制定和公布各自范围内的商品检验时间表。
第四条
负责签发人、畜、植物卫生证,以及卫生合格证(商品进口须获此证,但此证不等于许可证)的部委和部门无论是否同意申请者进口或出口商品,都有责任签发证书。
第五条
根据进出口法(以下简称《法》)第一和第八条规定,除下列商品外,所有可进口商品的进口,无论进口商是国营还是非国营,都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从商业部领取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订货。
下列商品的进口不需要从商业部领取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订货:
1、边民家庭、边民合作公司、海员、船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进口符合实施细则商品目录的所需商品,海关有责任把本条款涉及的商品进口统计填写在商业部制作的表格内,并在每月月底提交商业部。
2、由国防与武装部队后勤部部长确认的军用物资;原子能组织主席确认的原子能组织专用商品。
3、旅客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携带符合商业部公布的商品目录的商品。
4、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通过邮寄的商品。
5、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贸易和生产样品。
注一:海关法第37条第9项规定的赠品的非贸易条件(政府、个人、外国机构、国际组织赠送给在伊朗的外国难民和灾民的物品除外),仅从是否符合法律方面考虑,需经过商业部的检查。但依照海关法第37条第20项备注,不需要获取政府规定的进口许可。
注二:持有商业部签发的进口和登记订货许可证可以清关,持有此证,不需另从商业部获取清关许可。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认商品质量,要在发货港或到货港进行商检,并要求提供卫生部或兽医部出具的卫生证书、植物保护局的植物证书、标准以及工业研究局的合标证书,不在《法》的第八条第一备注的范围内。
注三:在国外工作的伊朗工人和职员进口商品的专门订货登记办法由商业部和社会劳工事务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必须符合商业部规定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进口商有责任在买卖合同和订货单上注明有关标准,以便售货方根据所确定的标准发货,而且在订货单上还应注明:出示商品合标检验证书是付款条件。在进口商品时,如未在形式发票和其他单证上注明以上标准,商业部和银行有权视情况拒绝统计登记、发放进口和订货许可。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件发放证明的国家银行系统、国家交通协调最高委员会、保险最高委员会,应在三天内将本部门关于商品进出口的规定通过商业部公布,一旦公布将被视作进出口法规,所有进出口商品都必须遵循。
第八条
A、法律禁止商品:根据法律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B、政府禁止的商品包括进出口法附表中或政府其他决定中公布禁止的所有商品。
第九条
禁止与侵占耶路撒冷圣地的政权(以色列)进行任何贸易。
第十条
《法》第三条款中,关于商品贸易性质的标准、以及商业许可证的发放、延期和废除、免持商业许可证等情况解释如下:
1、商品贸易性质的标准:
伊朗海关确认用于销售的进出口商品,无论是原装销售,还是改装后销售,均属贸易。
注一:下列情况不属商品贸易:
A、海关确认是贸易、生产和检验的样品。
B、没有商业许可证的生产部门,在得到商业部批准后直接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相关的零配件。
C、享有预算的部门为实现该部门的目标进行商品进出口,须事先通知商业部,以便充分保障该部门的目标得以实现。如商业部发现上述部门进出口商品用于商业目的,商业部将予以制止,而且要上报内阁。
D、获商业部许可刚开始从事商品出口的出口商,在头六个月内出口的商品。
E、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医疗部门、教育部门、实验部门在得到商业部的批准后进口所需的工具、必需品、商品目录、样本、印有商品技术和贸易指标的小册子、技术图纸、本身不具有价值的样品以及承包商、监理所需要的商品。
2、发放商业许可证手续
商业许可证由伊朗商会设在德黑兰或其他省市的分会发放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有效期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一年至五年之间,商业许可证须得到商业部的确认方可有效。
注:所有合作社公司只能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合作社协会领取商业许可证。
申请商业许可证的条件:
2-1伊朗自然人:
2-1-1 至少满21周岁。
2-1-2 男性须持服役期满证书,或免役证书。
2-1-3 有三年贸易或生产资历,其资历由两名持有商业许可证的人确认,或出示大学文凭,或持有生产部委签发的生产许可证。
2-1-4 拥有适合的经营场地和经营范围,无论是自己所有,还是租赁的。
2-1-5 拥有合法的办公室,并出示登记公告。
2-1-6 持有任何国内银行分行的来往帐户。
2-1-7 不是各部委、政府机构和武装部队的全天职员,且无聘用关系。
2-1-8 没有因为过失和欺骗而破产。
2-1-9 无犯罪记录。
2-2 非伊朗自然人:
2-2-1 除服役证,或免役证外,须具备伊朗自然人的一切条件。
2-2-2 持有工作许可证和有效居住证。
2-2-3根据对等原则为非伊朗自然人发放许可证。如有特殊情况,经商业部同意,也可发放商业许可证,商业部应通知商会办理发证事宜。
2-3(不管是在伊朗还是在国外登记注册的)法人:
2-3-1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须具备(2-1-1)、(2-1-2)、(2-1-7)、(2-1-8)、(2-1-9)、(2-2-2)、(2-2-3)条规定的条件。
2-3-2 与工业保护法有关的合作社公司、国营公司和其它公司经理不在(2-1-7)条款范围内。
2-3-3 由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任命的国营公司、革命组织下属公司以及与工业保护法有关的公司的经理们可以不出示(2-1-9)规定的证件。
2-3-4 所有公司必须具备(2-1-4)、(2-1-5)、(2-1-6)、(2-1-8)条款规定的条件。
3、商业许可证如何延期:
商业许可证拥有者或其代表持下列证件就可以办理延期:
3-1 有关税务部门同意或安排支付上一财政年度拖欠的税款证明。
3-2法人证持有者,须出示法人变更及相关变更的公告。
延期手续的申请首先应交到商会,或交到合作社协会,然后再到商业部确认。延期之日为许可证有效期的开始。
4、以下情形,可免持商业许可证:
4-1 边民合作社公司根据有关(商品)目录,在规定的数量、价值范围内进口边民家庭所需商品,或出口与进口相当的商品。
4-2 在船只上工作、经常往返于伊朗港口和其它国家港口之间的伊朗海员根据规定的数量和价值进口其家庭所需商品。
4-3商贩进口本省所需的可进口商品,若持有市或省商业局签发的商贩证和进口许可证,可以进口邻省所需商品。
4-4 在国外工作的伊朗工人,如在劳工社会事务部有就业档案,根据有关(商品)目录,在规定的数量和价值范围内进口商品。
4-5 由海关确定不是用于出售的进出口商品。
5、申请人与商会或合作社协会的纠纷:
如商业许可证申请人与商会或合作社协会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将分歧和理由反映到商业部,由商业部做出最后裁决。
6、商业许可证签发后,如商业部发现持证者不具备一个或多个领证条件,或丧失了一个或多个条件,商业部可直接废除此证,并根据情况通告商会或合作社协会;若商会或合作社协会发现以上情况,须将情况反映给商业部,以废除此证。
第十一条
因本实施细则的附表,或因政府特殊的决定而导致的商业利润税增长的商品,被宣布为禁止的商品、进口限制被变更的商品,只要是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之前,或商业利润税增加之前,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清关。
1、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或商业利润增加之前,商品已运抵海关,而且已在海关办理登记。
2、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或商业利润税增加之前,已经开出信用证,而且在信用证首期结束前已开出提货单的商品。信用证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后,或在进口限制变更或商业利润税增加之后需要延期的,则不包括在本条款内。
3、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或商业利润税增加之前已得到开证行的跟单汇票,而且在订货有效期内开出提单,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进入国内的商品。
4、根据以前规定获得进口许可,且不用外汇转移(付款不需要银行系统的承诺)的商品,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之前已开出第一份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已进入国内的商品。
A、如果空运,从第一份提单开出之日起,空运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
B、如果海运、陆运或海陆联运,从第一份提单开出之日起,按以下方式计算期限:
(1)从阿联酋、波斯湾沿岸国家以及邻国购买、运输的商品,期限为20天。
(2)从其他国家购买、陆运的商品,期限为40天;如海运或海陆联运,期限为55天。
注一:本条款涉及的商品,如在政府公布禁止之前,或在进口限制变更或商业利润税增加之前,已获得商业部的许可,那么,提单须在出口许可的期限内开具;商品须在以上A、B条款规定的限期内运抵。
注二:在得到第一条中委员会的同意后,即使商业利润税出现变动,也可清关。
注三:以不转移外汇形式进口的所有商品,当商业利润税增加时已在海关,则按新商业利润税核算。
注四:若商业利润税出现下降,则按新商业利润税核算。
第十二条
国家出口商品的运输可以使用国外运输工具,不需获取国家交通协调最高委员会和交通部的许可。
注:交通部(国家交通协调最高委员会)可采取经济鼓励方式,建议使用伊朗运输工具运输出口商品。
第十三条
国家交通协调最高委员会在运输进口商品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伊朗运输工具(无论海运、空运还是陆运),应就以下几点制定相关规定,并通知所有有关组织参照执行。
1、确定适当的方法,减化行政手续,利用经济手段鼓励货主使用伊朗货船。
2、为伊朗运输工具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进出口法》第七条时,国家港务局、国家民航局应与伊朗海关协调,划拨专用场地用于货物的安全存放和货船、货机的维修保养,伊朗海关每三个月将进口商品统计数字上报商业部。
第十五条(修改)
持边境贸易证(以下简称边贸证)的边境省份的居民享受边境贸易优惠。
注一:拉马尔德、达斯特斯坦、曼赫尔等县城,以及拉尔县的比拉姆地区、西斯坦俾路斯坦、霍尔穆兹甘、布什尔、湖泽斯坦等省份的中部地区都包括在本条款内。
注二:边贸证由当地商业局发放,若当地没有商业局,则由当地区长在伊历每年十二月到次年一月签发给户主,有效期为一年,边贸证的延期必须遵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注三:持边贸证家庭诞生的婴儿,如为家庭成员第七位,则不享受边境贸易优惠。
第十六条(修改)
持边贸证者可以将自己的贸易证交给当地边民合作社公司,成为其成员。合作社公司在接收边贸证后,在指定的地方盖上公司章,然后将盖有公章的边贸证造册交当地商业局或区长确认。根据造册的边贸证,合作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其成员的限额内进行边贸。不想加入合作社公司的持证者,或当地尚未成立合作社公司,可持此证(没有委托权)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边贸。
注一:边民家庭和边民合作社公司每年进口商品总价值不得超过三亿美元。享有边境贸易优惠各省份边贸额度由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备注一指定的委员会确定。
注二:边民合作社公司可以象其他法人一样,不按边境贸易有关规定而依照进出口法规定开展商品进出口业务,不受本条备注一规定的金额限制。
注三:合作社部应对边民合作社公司进行监督,不致上述公司的业务影响所在省份就业安排。
注四:边民合作社公司应在合作社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经济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将进出口贸易的部分利润投资于当地新合作社公司的建立和安排就业。
第十七条
边贸证持有者或边民合作社公司根据规定每人每年可以出口不超过四百四十万里亚尔额度的被允许出口商品,不需领取许可证进口同等金额的被允许进口商品。
注一:商业部、合作社部、内务部和矿山工业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边民获许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海关免税额度以及有关的修改,上述内容经内阁经济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后,可依照内阁内部条例第19条公布。
注二:边贸证持有者或他们的合作社公司就出口商品的外汇向海关作出承诺,进口商品的期限自出口商品外汇承诺签字之日起八个月。若进口商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口,海关应将不履行承诺事报告中央银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注三:边贸证持有者或他们的合作社公司进行商品贸易的条件如下:
1、所进口的商品不能是禁止贸易国产品。
2、所有商品的进出口须符合人、畜、植物卫生规定和有关原子能的规定。
涉及第十七条备注一的边贸证持有者或边民合作社公司可进口商品的目录、进口条件和海关免税率:
1、食用大米 每人每年50公斤,免缴全部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2、符合有关标准和有效期的食用植物油(固体和液体) 每人每年15公斤,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3、方块糖和沙糖 每人每年共20公斤,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4、酸角 每人每年5公斤,但只针对沿海地区,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5、药材(包括姜黄、黑胡椒、姜、小豆蔻、丁香和桂皮) 每人每年共3公斤,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6、手动或工业缝纫机 每50人每年一台,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7、暖瓶 每五人每年一支,免缴3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8、暖瓶胆 每五人每年一个,免缴3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9、汽灯 每五人每年一支,免缴2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10、风灯 每五人每年一支,免缴50%的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11、四方木头,只限于沿海地区 无限制。
12、柚木 无限制。
13、捕鱼船发动机或单独的零配件 无限制。
14、造船专用钉子 无限制。
15、造船木工使用的机器或其零配件 无限制
16、船只使用的油 无限制。
17、用于制作渔网的线,捕鱼者的年需求量。
18、编织渔网的机器,捕鱼者的年需求量。
19、用于捕鱼笼的铁线 无限制。
20、钓鱼钩,根据水产业有关规定,按捕鱼者的年需求量。
21、不超过20千瓦的发电机 每20人每年一台,免缴25%的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22、符合环保要求的冰箱和空调压缩机 每10人每年一台,免缴30%的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23、农用机械,无限制。
24、淡化水机 无限制。
25、农业灌溉机(不含水泵)或零配件 无限制。
26、农用机械零配件 无限制。
27、氟里昂空调机 只限于南部省份和法尔斯省的拉姆德 每家每年一台,免缴30%的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28、西红柿、茄子、黄瓜、大葱、大白菜和青椒等种子,无限制。
29、得到植物保护局确认的各种杀虫剂,无限制。
30、剪毛机 无限制。
31、十五子游戏,无限制。
32、各种缝纫、剪毛和果园用的剪子,无限制。
33、收割机用的索,无限制。
34、各种轻重型汽车和铺路机的零配件(佩康汽车零配件除外),无限制。
35、切割机用具,无限制。
36、麻袋布,每家每年100米。
37、家用菜刀,每家每年六把。
38、手动、电动剃须刀,每家每年一个。
39、土库曼式头巾,每家每年三块。
40、复印机油墨,无限制。
41、生牛皮,无限制。
42、台式计算器,每家每年一台。
43、两脚仪和测量仪,无限制。
44、眼镜原片,每家每年一只。
45、眼镜框,每家每年一付。
46、无缝钢管,无限制。
第十八条
往返于伊朗与其它国家港口的海员、船员必须持有港务局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方可享有本法第10条规定的优惠。持有上述证件的海员和船员还享有边民合作社公司或边民家庭的优惠,可以根据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其家庭成员进口边民合作社公司或边民家庭被允许进口的商品,并依照优惠政策清关。
注:持证海员和船员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可每年四次带商品入境,每次带进商品的价值不超过四百四十万里亚尔,按规定的优惠清关。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在边境地区居住、具备《民法》第211条所述特长、经营贸易的居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商贩证,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边境贸易。
注:商贩证由当地商业局签发,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商贩证持有者可以在一年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向所居住区的邻国出口被允许出口的商品,其出口额度在支付了海关费用、商业利润税后可用于从上述国家、自由工业贸易区、关税保护特区进口所需的商品并清关。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工作的、持有伊朗驻所在国劳务专员或伊朗劳工部签发的就职履历表的伊朗工人和职员,在获得劳务专员或劳工部的许可后,每年可从国家所有进口渠道(须交海关和商业利润税)、自由工业贸易区、关税保护特区,进口总价值不超过八千八百万里亚尔的工业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下列目录内的原料除外),免领商业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但必须遵照其它有关规定和不需汇出外汇。工业机械设备可免缴40%的商业利润税;原材料可免缴20%的商业利润税。清关时,只需出示就职履历表和劳务专员或劳工部签发的许可证,不需要本人亲自清关。
注一:本条款涉及的在国外就职的伊朗工人和职员,可以委托国外(伊朗)劳工合作(公司),若没有合作公司,可委托其他人办理商品进口手续。
注二:在国外就职的伊朗工人和伊朗人如通过其它渠道进口商品,或进口的商品价值超过本条款的限额,则应按国家进出口法办理。
在国外工作的伊朗工人和伊朗人不允许进口下列工业机械、设备和原料:
1、螺旋式印刷机。
2、尼龙印刷机。
3、冰淇淋自动冷冻器。
4、书本装潢烫金机。
5、(汽车修理用的)轮胎动平衡检测机。
6、
7、
8、加热器。
9、家用电动缝纫机。
10、木门制作机。
11、木车床。
12、
13、水渠挖掘机。
14、各种锅炉、生铁锅炉
15、谷物、饲料和蔬菜烘干机。
16、牲畜和家禽屠宰机及冷冻机。
17、牲畜和家禽饲料生产机。
18、宰鸡机。
19、割草机。
20、割草机刀片。
21、水果打包机。
22、加工机械
23、各种电动水泵和电子水泵。
24、各种空压机和离心泵。
25、各种水泵。
26、各种硬度测量仪。
27、各种热压器。
28、各种压力机、水力锻压机、剪刀、断首机。
29、切割压力机、管子压力机
30、皮革生产机械。
31、
32、香肠生产机。
33、各种工业洗衣机。
34、
35、30马力以内的三线电动机。
36、各种布和线染色机。
37、地毯编织机。
38、织布机,AIR JET WATER JET除外。
39、各种变速电动机。
40、各种车载吊车。
41、各种工业、建筑用升降机和电梯。
42、30吨以下的吊车。
43、筛面机和筛米机。
44、费里压缩机。
45、切石机。
46、播种机。
47、
48、各种消毒喷雾器。
49、
50、土豆播种和收割机。
51、开心果摘收机。
52、
53、各种平板拖车。
54、抛光机。
55、各种光盘。
56、
57、打井用钻头
58、各种脱粒机。
59、磨米机。
60、
61、
62、拉杆锯。
63、 钻头。
64、直钻头。
65、
66、桌而用的砂石和平面、圆形石材(切割)机。
67、
68、各种钳子。
69、各种水龙头开关和活栓。
70、各种非电动起重机。
71、各种塑料注射器。
72、四千瓦以内的单线电动机。
73、50到100马力的拖拉机
74、双面或单面犁。
75、放射物和离子。
第二十二条
边境贸易市场指边境零点地区,可在海关附近从事商品清关手续的场地,或指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邻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地点。边境两边居民可以根据进出口法和本条款下列规定的标准在边境市场对自己所需的商品和产品进行交易。
1、海关应设在边境市场的出入口处,负责执行边境市场进出口规定并对其进行监督。
2、出口商只需出示由边贸市场负责人确认的书面承诺,不需出示外汇承诺。
3、边贸市场的商品进口和清关只需出示对方国边贸市场开具的售货发票,不需出示形式发票、提单等凭证。商业部代表负责边贸市场的统计工作。
4、若无法保障商品从对方国边贸市场进入(我国)边贸市场,而且无法出示售货发票,则进口商品的价格由海关核定。
5、商业部根据各边境省份贸易能力、贸易数量和需求、与邻国所签署的协议、国家进出口规定,负责制定各边贸市场的交易额、可贸易商品。
6、根据从外汇存款地入境规定,允许凭当地外汇存款证明从边贸市场进口商品,为各边贸市场确定的额度除外。
7、边贸市场取消《进口先于出口》之规定。
8、所有居住在边境地区的自然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贸易业务的法人,可以在边贸市场进行边贸。
9、边贸市场只有在商业部、内务部、海关和治安部队派人进驻、有关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准确地被执行、政府的税款被收齐后,方能从事边贸活动。
10、所有被允许在边贸市场从事边贸的人,在向邻国出口商品后,可以通过所有海关渠道和自由工业贸易区,在支付了商业利润税和海关税后,从边贸市场进口相当于出口商品金额的商品并清关。经国家海关确认的进口凭据可以消除从边贸市场出口商品的外汇承诺。伊朗海关应为消除从国家所有海关边贸市场和自由工业贸易区出口商品而做出的外汇承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避免商品重复运输。
注一:边贸市场情况表
序号 市场名称 市场所在地 市场所在省份 与市场相邻的国家
01 塔穆尔秦 皮兰谢赫尔 西阿塞拜疆 伊拉克
02 加希姆拉什 萨尔德什特 西阿塞拜疆 伊拉克
03 萨纳木柏拉格 普里达施特 西阿塞拜疆 NAKHJAVAN
04 萨利苏 巴扎尔干 西阿塞拜疆 土耳其
05 拉兹 拉兹边境 西阿塞拜疆 土耳其
06 萨瓦 苏边境 西阿塞拜疆 土耳其
07 伊始努维耶 伊始努维耶 西阿塞拜疆 伊拉克
08 左尔法 左尔法边境 东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共和国
09 努尔杜兹 努尔杜兹边境 东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共和国
10 斯拉班德 巴奈 库尔德斯坦 伊拉克
11 巴石马格 马里万 库尔德斯坦 伊拉克
12 赛义夫 萨盖兹 库尔德斯坦 伊拉克
13 舒施米 帕瓦 克尔曼沙 伊拉克
14 谢赫萨利赫 贾湾路德 克尔曼沙 伊拉克
15 帕莱维兹汗 嘎斯诗玲 克尔曼沙 伊拉克
16 替来库 萨普里扎哈博 克尔曼沙 伊拉克
17 霍斯拉维 胡斯拉维 克尔曼沙 伊拉克
18 卡塔尔贸易中心 布什尔 布谢赫尔 卡塔尔
19 坎甘 坎甘 布谢赫尔 邻国
20 格纳瓦 格纳瓦港 布谢赫尔 邻国
21 米力克 扎博勒 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 阿富汗
22 米尔贾维 米尔贾韦 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 巴基斯坦
23 库罕格 萨拉万 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 巴基斯坦
24 披西 伊朗沙赫尔 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 巴基斯坦
25 帕萨班德 帕萨班德港 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 巴基斯坦
26 杜赫鲁 杜赫鲁边境 霍朗桑 阿富汗
27 巴吉格兰 巴吉格兰边境 霍朗桑 土库曼斯坦
28 73哩 比尔詹德 霍朗桑 阿富汗
29 杜库哈奈 纳罕班达 霍朗桑 阿富汗
30 叶子达 耶兹达 霍朗桑 阿富汗
31 普里 樱齐比卢 古莱斯坦 土库曼斯坦
32 阿斯塔拉 阿斯塔拉 吉兰 阿塞拜疆
33 毕莱萨瓦勒 阿尔达比勒 阿尔德比勒 阿塞拜疆
34 帕尔斯阿巴德 阿尔达比勒 阿尔德比勒 阿塞拜疆
35 盖尔米 阿尔达比勒 阿尔德比勒 阿塞拜疆
36 阿巴丹 阿巴丹 胡齐斯坦 ??
37 胡宁沙赫尔 胡宁沙赫尔 胡齐斯坦 ??
38 贾斯克港 贾斯克港 霍尔木兹甘 对方国
39 霍尔木兹岛 霍尔木兹岛 霍尔木兹甘 对方国
40 提亚博地区 提亚博 霍尔木兹甘 对方国
41 昆格港 昆格港 霍尔木兹甘 对方国
42 梅赫兰 梅赫兰 伊拉姆 伊拉克
43 75哩 比尔詹德 霍朗桑 阿富汗
注二:在提出建新共同边贸市场建议时,除考虑现有条件外,还须保证在共同边贸市场修建海关设施所需资金。
注三:在安全边贸市场或其他名称的边贸市场的所有贸易活动,在贸易额、贸易方式和贸易商品种类等方面均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负责伊朗一侧边贸市场行政管理设施、基础设施,海关设施和其他投资设施的修建。鉴于边贸市场建在边境零点区域,如何维护治安和管理来往人员,须与边防部队进行必要的协调。
注:当地省府签发出入边贸市场许可和边贸市场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临时进口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和包装所需原材料和商品的进口,须遵守以下几点:
1、发放进口许可的条件:
1-1 本条款涉及的临时进口许可只发放给持有营业执照的(无论是行会的还是工业部门的)工厂、生产单位和公司。与持有营业执照的生产单位签有合同的贸易公司和合作社公司,也属本条款范畴。
1-2 所需原料和商品的进口不得超过生产单位年产量设计能力。
1-3临时进口原料、配件和其它生产所需商品的出口商,至少应生产出临时进口商品价值百分之一百二十五(125%)的产品并出口。在实现了上述目标后,剩余部分将被视为永久进口,应办理永久进口手续并交纳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其它费用和增值税
注:伊朗海关应把纳税系数和有关生产部委纳税系数通过有关途径公布于众。
1-4 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出口商品包装用设备的临时进口许可需经海关确认,如果必要,在征求有关生产部委、伊朗发展出口中心或有关出口部门意见后发放。
2、用进口原料生产、加工、商检、包装后的商品出口期限,自原料进口之日起一年,如时间不够,经海关审核和同意后再延长一年。
注:伊朗海关应在每月底把进口原料的资料,包括批准文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人情况、产地、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到岸美元价格、税目表序号、保函种类和已收取的里亚尔保函等递交商业部和有关生产部委审核和监督。
3、关于商品临时进口,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及以下规定收取承诺(书)或票据:
3-1 国营工厂、公司和生产部门的票据或书面承诺由伊朗海关确认。
3-2非国营模范和著名工厂、公司、生产部门,收取承诺书或票据,其余非国营部门收取票据或经伊朗海关确认的相当于进口税二倍的银行保函。
3-3 商人和行会,收取银行票据和经伊朗海关确认的相当于进口税二倍的银行保函。
注一:收取保函不妨碍对哪些利用本条款优惠条件临时进口但未能按规定期限或延长期返回的商品实施本条款规定。
注二:伊朗海关应向模范和著名出口商提供最大便利。本款规定由伊朗海关制定并公布于众。
4、临时进口的原料和商品可以退回。退回原料和商品是否与临时进口的原料和商品一致,由伊朗海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退税规定
如果海关清楚用于出口商品生产、准备和包装而进口的国外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和其它耗材的数量,海关应按当日到岸价格、当日的海关税率、商业利润税率和其它相关的费用计算出应退税的款额,并办理退税。如果海关无法确定已消耗材料和零配件的数量,则须向有关生产部委查询,再按有关生产部委提供的情况计算应退税的款额。海关应将计算税率的系数和有关生产部委计算税率的系数通过有关渠道通报有关组织和商人。海关应整理补充计算税率系数,提供给申请人。
如出口商对海关或生产部委的意见有异议,可直接向本法第十四条备注一提及的由伊朗发展出口中心设立的委员会反映。
注一:在伊朗进行加工、准备、包装的非伊朗产商品,属本条款范畴。
注二: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了临时进口商品数量承诺的,按本条计算税率系数核算。
第二十六条
石油下游产品包括原油、焦油、煤油、柴油、汽油,其外汇承诺按特殊的规定办理,出口其它石油产品可免除外汇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用出口外汇进口商品的条件和目录:
商业部除了允许生产与贸易部门根据现行规定用出口所得外汇进口商品之外,还可以与中央银行协调,在取消进口许可后与有关部委协调增加进口商品并向公布于众。
注一:进口本条目录商品必须遵照进出口法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进口条件和所有对人、植物、动物的卫生规定和标准办理进口。
注二:将外汇存款证明交给其他进口商,通过证券交易所可以进口本条目录商品。
注三:经商业部确认,并与其他机构协调后,技术咨询服务、宾馆管理、贸易服务、过境商品运输、人力服务等所得外汇,在国外伊朗职工的收入和其它服务收入,被视为出口外汇,一切对商品出口的优惠和鼓励,也适用于服务业的出口。
注四:生产部门可以用出口产品的外汇进口所需原料、零配件、机械设备。这些部门进口商品的价值(根据海关绿单)可以抵消外汇承诺。如申请人与国家海关在出口部门的生产性质和出口商品方面出现分歧,由签发许可证的有关部委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部与财经部的共同合作,按他们1378年确定的里亚尔标准,完成本法第十五条涉及的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组织差价税、海关费用合并到商业利润税的工作,并通报海关执行。在合并后的商业利润税宣布前,仍按以前的标准收取。
注:交通部购买的飞机零配件、用于维修的机械设备和空运设备可以免缴商业利润税并办理清关。
第二十九条
商业利润税更改执行时间
商业利润税更改通知到海关时,已运抵海关的商品按更改的税率办理。
第三十条
登记订货价格的审核:
如进口商品的价格审核必须在订货期间进行,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参考专家的意见和海关的做法申请价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从国外或自由工业贸易区入境的伊朗旅客和非伊朗旅客除随身携带的非贸易个人旅行物品免缴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外,还可以每年一次携带不超过80美元的商品,并免缴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超过上述价值的,须交海关税和双倍商业利润税,方可进口和清关。且不属于宗教或法律禁止的有贸易目的商品。
注一:旅客所携带的是否是个人用品由海关确定。
注二:根据进出口法第十七条备注一,商业部规定的不能清关的随身商品,不享受本条款优惠。
第三十二条
出境旅客携带的商品:
出境旅客,无论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除携带个人旅行用品外,携带伊朗商品无数量限制,但携带非伊朗商品按旅客入境须知规定的额度,且以上两种商品都不具有贸易性质。
注一:禁止携带文物、手抄本书籍出境。
注二:每位旅客可以随身携带总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的手织大地毯一条或手织小地毯两条出境。
注三:在伊朗有正式工作的外国人,或在伊朗经学院或大学学习的外国学生,在工作或学业结束后可以携带家具出境,不需出示许可或商业证。
第三十三条
商业部(出口商品价格常设委员会)应根据国际市场的行情制定出口商品价格并通知海关。确定的价格主要用于海关的统计和确定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时做出的外汇承诺额度。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寄送: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制造的用于化验、分析、改造的贸易样品,只要达不到贸易数量,不属于教规或法律禁止的,不属于文物,无需检验商业证和出口许可即可寄送。超出样品数量限制的,须获取必要的许可,并依照有关规定寄送。这种寄送商品的方式如已成为事实贸易,商业部将此类商品通知海关,禁止寄送。
第三十五条
在国内、外举办国际展览及展品的出入境:
A 在国内、外举办展览:
为介绍和展销伊朗和国外产品,以伊朗名义在国外举办展览,或在国内举办国际展览,须取得商业部许可,举办军事展览须取得国防部与武装部队后勤部许可。
B 展品入境:
1、在获得商业部的批准后,参展商的所有参展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进口。参展商所在国使馆的担保可视为现金保证金。
2、商业部可以对在德黑兰举办的国际贸易博览会的展品、受有关部委委托举办的所有商业、专业国际展览会的展品,按申报的物品和数量发放清关许可。
C 展品离境:
经商业部批准,到国外参展的展品,不需核验商业证、出口许可和存入外汇保证金,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离境。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物、电影片、录音带、图画和其它文艺作品的离境:
国内没有禁止出版发行的图书、出版物、电影片、录音带可以离境,图画和其它文化作品的离境须获取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邮寄商品的离境:
除教规和法律禁止出口的商品外,可以邮寄非贸易性质的物品,无需核验商业证和出口许可,商品的数量和价格须遵有关规定。若邮寄商品形成事实贸易,商业部可以将那些商品的名称通知海关,以阻止此类商品的离境。
注:邮寄外国商品,每人不能超过80美元的限额。
第三十八条
非外汇转移形式的商品永久进口:
1、生产部门、培训部门和研究部门所需的非贸易性质的零配件、切割工具、新旧模具、(用于研究和仿造用的)样品、药品样品(药品、原料和附属品)、包装用材料、医疗仪器设备、化验室仪器设备、保健仪器设备、儿童食品奶粉、图书、出版物、实验室设备、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可以直接以生产部门、培训部门、研究部门、有关医疗部门的名义进口和清关。
2、卸货时,如发现商品丢失、商品与所订购货物不符,国外销售商必须免费发运商品以弥补损失。免费发运的商品经海关审核,并获商业部的同意后,可入境清关。
注一:装配厂在办理清关后发现(C.K.D.)货物有损坏,经有关生产部委核验并获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提货。
注二:生产部门所需的各类进口商品在办理清关后发现质量达不到订货质量要求,经有关生产部委核验并获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提货。
3、如买主能让销售商降价,须讲清商品降价前后的情况,经伊朗海关审核并获商业部同意后,降价商品可清关提货。
4、样本、宣传小册子、挂历、手册、CD、光盘、磁带、含有商品技术规格的微型胶卷、与商品运输有关的单证、技术图纸、自身无价值的样品(如纺织品宣传画等),无需交商业利润税、无需获取本《实施细则》附表中规定的许可就可清关。
5、承包商及其咨询公司所需的商品在经政府有关组织审核同意,并获商业部的批准后可入境清关。
6、图书、出版物、CD、光盘、含有科技、文化内容的录音带和微型胶卷、印刷工业产品、科技方面的复制品,只要不违反教规和法律,经科技研究部、卫生医疗部、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后,无需出示任何许可,就可办理临时或永久进口并清关。
7、根据销售合同,外国销售商免费赠送给国内生产单位生产线所需的部件、零配件、设备和必需品,几个有关生产部委确认和商业部同意后可清关提货。
8、合法代理商为外国产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售后服务进口的部件、零配件和必需品,须获得必要的许可方能清关。
9、商业部公布的任何商品只要符合不转移外汇、办理了订货登记手续、清关前交付了订货登记费用和其它法律规定的税费等条件的,可以不出示任何许可办理清关提货。
第三十九条
邮寄进口商品:
除教规和法律禁止进口的商品外,通过邮寄进口的商品,只要不具有商业性质,每人50美元额度,清关时,免缴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不需核验商业证和进出口法规定的许可。如邮寄的商品构成商业性质,给国家带来麻烦,商业部将协调邮电部,将上述商品名称通知海关,以阻止此类商品的清关。
注:第三十八条(非外汇转移)涉及的商品也可以通过邮寄进口。
第四十条
商业部订货登记有效期,以及信用证和跟单汇票最长有效期:
订货登记有效期由商业部在每年年初确定公布,信用证和跟单汇票有效期由中央银行在每年年初确定公布,所有有关组织都必须遵守。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同意。
注一:被禁止商品或受限制商品的进口信用证延期和订货登记延期须经商业部的同意。
注二:自订货登记之日起,从跟单汇票地签发地运出的商品最长运货期限由中央银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贸易商品的进口须在银行开具信用证。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下列几点:
1、以非外汇转移形式进口的商品。
2、在有关规定范围内从边贸市场进口的商品。
3、边民家庭及其合作社公司、商贩、海员、船员、在国外就职的伊朗工人和伊朗人所需进口的商品,须按本《实施细则》商品目录和所规定的限额。
4、其它情况参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如何进口二手商品:
1、在有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范围内,进口用于道路修建的二手汽车。
2、经有关生产部委的批准,按有关规定进口用于生产线的二手机械设备和机器,。
3、经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委员会的同意后,其它方面二手商品的进口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伊朗海关应根据同类商品价格对本条所述二手商品定价。在《吸引与保护外国投资法》范围内,经“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局”批准后从国外投资商本国进口的生产线机械设备除外。
第四十三条
被内阁宣布禁止进口的商品,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进口:
1、国内生产的国家工业需要的原料、配件、备件和技术用品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无法满足工业需求,经有关部委申请,并获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后,生产部门可以以本部门名义进口。
2、各部委和政府机构急需的商品,经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后可以进口。
3、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在国外的代表处撤销后,代表处的物品如有禁止入关的,经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后可以进口。
4、生产部门、高教、研究机构进口所需样品,经伊朗海关确认后可以进口。
5、在禁止进口商品分类表中注明的商品,其副机必须与主机一起入关,且数量必须相符方能进口,生产部门经有关生产部委的审核和批准后可以进口。
6、各部委和政府机构的承包商所属的外国工人所需食品数量经伊朗海关确认后可以进口。
第四十四条
本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由商业部提议,内阁批准。
第四十五条
威力做好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准备工作,伊朗商会或合作社协会应从1373年起,根据以下几点,为出口30条以上地毯的出口商发放地毯出口证。
1、地毯出口证须用波斯语、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德语标明地毯详细情况,如产地、编织日期、图案名称、经纬线和绒头的材质、打结的种类、地毯的长、宽、厚度、地毯边是否整齐、地毯是否掉色。
2、申请者为申请出口的地毯准备彩色照片一张,作为地毯出口证附件。
3、本条第一款地毯详情和第二款照片应合订在一起,经商会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以下决定均在执行中:(略)
注:其他与商品进出口规定、海关税和商业利润税减免有关的决定,无论是法律禁止,还是本条款未提及的禁止,一律作废。本《实施细则》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斯米报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免除外汇存款协议:
1、经商业部确认,参加国外展览会的展品。
2、出口商开具不可撤销有效信用证从事商品出口。
3、经部长或最高领导人确认的由部委、政府机构、红新月会赠送给其它政府的礼品、红新月会赠送给其它国家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礼品也属本条款范畴。
4、工业机械、家庭用品和汽车出口商,其出口商品价值的5%作为保证金用于售后服务和提供零配件,可免去外汇存款协议。免去这类出口商的外汇存款协议,主要是为了提供尽可能长时间的售后服务,而且须经矿产工业部的批准,
5、地毯除外的手工业品出口商。
6、经商业部确认,为开拓市场和扩大出口发运的样品。
7、出口商申请的软件和电子咨询服务出口。
8、国营企业、组织、执行单位持有有关部门最高领导的介绍信,其它私营企业、组织持有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介绍信办理非贸易性质的图书、出版物、胶卷、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科技、宣传、文化、教育、经营、生产的)宣传品和非宣传品向国外发运工作。
9、在外交部指导下,伊玛姆霍梅尼救助基金会向国外穆斯林赠送的物品。
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