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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第136条实施细则
2003-05-28 00:48
  第一条:在执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工法第136条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障最高委员会、技术保护最高委员会等机构的正式代表由伊斯兰劳工最高委员会、劳工最高协会或劳工代表根据实施细则选举和推荐。

  备注一:劳工最高委员会的代表根据劳工法第167条第4款由伊斯兰劳工最高委员会选举和推荐。
  
  备注二: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劳工代表的选举根据劳工法第164条有关代表选举的规定选出。

  备注三:需要工人正式推荐的其他人员,经劳工法第136条劳工最高委员会审定,按本实施细则选举和推荐。


  第二条:社会事务劳动部至少在每届代表任期结束前3个月或国际大会召开前3个月,通知有关工人组织选举和推荐新代表。

  备 注:如果工人最高组织尚未建立,社会事务劳动部可以直接组织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有关代表最高机构在接到社会事务劳动部通知后,至少提前一个月将选举决定和候选人名单自费登报。

  备 注:选举必须按照该机构章程进行。


  第四条:由代表最高机构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
   2.无犯罪记录
   3.无道德品质问题
   4.不吸毒
   5.至少年满三十岁和有五年工龄
   6.熟悉劳工法、社会保障法和其他与劳动和工人有关的法律法规。
   7.至少需持有高中毕业文凭
   8.懂一门国际通用语言


  第五条:最高选举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二名观察员和社会事务劳动部一名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代表的选举及审核候选人的资格。

  备注一:选举当日,从不申请候选人的与会者中选出二名观察员。

  备注二:最高机构或有关代表机构对社会事务劳动部的第一轮选举可表示反对、作废或要求重选,如不能达成一致,社会事务劳动部负责作出最后裁决。

  备注三:在最高机构或有关代表机构宣布决定后,如对决定有反对意见,必须在最多不超过五天时间内提出。


  第六条:有关机构代表的选举必须在下列方面如参加者的法定数额、候选人票数、代表资格等符合选举的有关规定。


                                   第一副总统
                                  哈桑 哈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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