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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区费用征收规定
2003-05-19 03:44  文章来源:伊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自由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工业贸易区

  管理机构: 自由工业贸易区管理机构

  居住人:住所或经济活动在自由区范围内的,或持有自由区居留证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条

  下列费用由管理机构向适用的居住人收取:

  (1).车牌费: 由管理机构向上牌照的陆地车辆和具有类似功能的车辆收取的费用。

  (2).年费: 由管理机构每年向陆地车辆和具有类似功能车辆的所有者收取的费用。

  (3).交通费: 由管理机构向挂外地车牌,在自由区使用的陆地车辆驾驶者收取的费用;此类费用可在自由区各入境口收取或在签发车辆通行时收取。

  (4).出境费: 由管理机构向从自由区出境前往国外的人员离境时收取的费用。

  (5).终点站费: 由管理机构向车辆所有者或运输公司收取的使用自由区内终点站的费用。

  (6).港口费: 由管理机构向为海运而使用港口设施的人员收取的费用。

  (7).机场费: 由管理机构向空运货主或承运人收取的使用机场设施的费用。

  (8).经营许可费: 由管理机构向自然人和法人收取的签发和延长在自由区营业许可的费用。

  (9). 物品费: 由管理机构向从自由区前往本国其它地区的 人员所携带物品收取的费用。

  备注

   自由区内的居住人,除交纳上述费用外,免交本国征收的其一切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费用应列入自由区财政收入帐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费用数额应由自由区董事会确定并经自由工业贸易区高级理事会批准。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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