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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油田回购合同将更具吸引力
2006-02-24 19:23  文章来源:报刊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伊朗新闻报2月23日德黑兰(路透社)报道:一位石油部高级官员周二表示,伊朗石油部希望将备受责难的回购合同期延长,以使外国公司对伊朗油田的投资更有积极性。

在伊朗,回购方式是现行标准的开发合同模式。即外国公司投资开发的油田,在伊朗政府重新收回前的一段时间内,伊方以产量的一部分作为回报。

Shell、ENI和Total等欧洲巨头近年已在伊朗开采原油。外国公司经常抱怨该方式补偿的期限太短。
伊朗石油部副部长内贾德•侯赛尼扬(Nejad-Hosseinian)指出:如伊方能将合同执行期延长,将使合作双方受益。已投产油田因不能继续利用投资公司的专业技术,导致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正在遭受损失。他补充说,外国公司亦需要时间检测他们当初的开发战略是否正确。

内贾德-侯赛尼扬表示,回购方式的改变意味着,一旦油井投产后,外国投资公司将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以保证油田的稳产,具体的生产将由伊国家石油公司执行。当被问及为确保伊作为世界第四大石油生产国,需要外国公司提供多长时间技术支持时,内贾德-侯赛尼扬表示:“合同执行期将直到油田没油为止。”

内贾德-侯赛尼扬还指出,回购合同的另一个主要变化是,对于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油井产量的外国公司,伊方将在回购中加大回报率的比例。当前回购合同只是按照呆板不变的比例给投资者回报,没有顾及油井的产量。投资者不会有积极性为油井增产而使用先进技术。如果油井的产量超过预期的产量,投资公司的回报率将被提高。

伊朗石油部过去在油气上游领域吸引外资时,曾遭保守立法委员们的强烈反对。对于新回购方式,内贾德-侯赛尼扬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他表示,在开发伊西南部亚达瓦兰(Vadavaran)大油田的合作中,有望与中石化(SINOPEC)按照新的回购合同模式签订第一份合同,并表示希望此份合同在今后两个月内正式签署。他指出,上述合同迟迟未签的原因纯系一些具体的商务条款所致,与伊核问题无关。

内贾德-侯赛尼扬指出:尽管伊方对中石化的技术实力充满信心,但在上述项目上,伊朗仍坚持中石化与壳牌公司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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