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要闻速递求购信息合作机会市场调研中伊合作在伊须知伊朗概况政策法规经贸机构伊朗印象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贸 >  正文

伊朗对外贸易有哪些法规和政策规定
2009-02-10 19:07  文章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伊朗对外贸易有哪些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 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伊朗商业部
1、主要职责是
1)目标:
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它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
调查研究其它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
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
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
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
2)职能:
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
建立与其它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
贸易数字的统计和编制,包括整理和发表。

二、 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三类:
  1、 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既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2、 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 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进口管理】
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四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那些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那些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它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出口管理】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建议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
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
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
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伊朗关于企业税收的有关规定    2009-02-10 14:24
伊朗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9-02-10 14:12
伊朗准备与海湾合作组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9-02-09 18:49
伊朗2009年度预算将有440亿美元赤字    2009-02-09 15:38
伊朗驻华大使:中伊贸易将达300亿美元    2009-02-03 19:19
伊朗阿曼双边贸易稳步增长     2009-02-02 09:30
伊朗与土库曼斯坦08年贸易额将达到20亿美元    2009-01-21 19:28
伊朗与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贸易突破50亿美元    2009-01-20 19:42
伊朗首都德黑兰3年里仅有63天洁净空气    2009-01-20 15:03
伊朗Mellat银行将私有化    2009-01-19 21:3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伊朗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