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朗内阁通过外国银行到伊朗设立分行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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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5 14:00 文章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
伊朗市民报4月4日援引政府信息发布中心消息报道,伊朗内阁研究和讨论了央行关于“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加强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更多便利”的建议,通过了外国银行到伊朗设立分行的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共有4个部分13条款,外国银行必须有5年的经营历史,其在伊朗分行必须保证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银行业务,该外行过去3年财务报表必须证明其是年年盈利的,其伊朗分行的资本金不低于500万欧元或相当于该数目的其他外汇,并在批准设立分行前全额进入伊央行,以便伊央行在必要时可变更该分行资本金数额。
(经商参处 单新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