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朗经商参处的主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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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2 10:20 |
一、根据我国政府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和国别政策,加强与伊朗政府有关部门、经贸机构、民间组织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界以及区域性组织、国际组织等的联系,疏通和拓展经贸合作渠道,促进经贸合作的发展。
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跟踪了解、研究和分析伊朗经济形势、经济体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情况、其与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等与经济贸易相关的信息;将上述重要信息及对策和政策建议及时、准确报回。加强对各种经贸信息、客户资料的收集和使用 。
三、做好经贸促进工作。
(一) 根据“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等外经贸发展战略, 加强对我国与伊朗开展的各类经贸合作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积极为我扩大出口、利用外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各项工作出谋划策、牵线搭桥,推动经贸交流。
(二) 为我国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在伊朗的重大经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配合国内企业开拓出口商品市场,并对我企业在伊朗开展项目承包、贸易、投资等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防止不正当竞争;为中外企业提供经贸咨询服务,协助处理重大涉外经贸问题;对设立海外企业机构的审批提出建议。指导在伊朗中资企业的有关工作。
(三) 介绍国内和伊朗的投资环境,研究提出吸收外商投资和向海外投资特别是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工作积极为双向投资和合作创造条件。
四、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重大成就, 扩大我对外影响;在我国经贸政策出现重要调整时, 要及时在伊朗进行宣传,为我国与伊朗开展经济贸易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重大经贸活动的推介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同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内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并遵照国内指示,加强对外交涉、疏通关系,认真有效地维护我国在经贸方面的合法利益。在驻在国发生紧急情况时,要保护中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 , 办理与伊朗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商签经济贸易合作协议的有关事宜,配合我有关部门履行我国政府与伊朗政府签订的经济贸易合作协议,并就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内提出报告或建议;根据需要参加我国政府和伊朗政府间经济贸易合作会议及有关专业会议,并就会议的有关问题事先向国内提出建议,事后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驻外使馆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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